9月26日,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对2020版协议范本进行修订完善,现对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从各方权责、准入管理、动态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对医保定点管理明晰了制度框架。国务院颁发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明确保人与基金使用有关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医保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列举了可能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各种违法行为,为实施监督管理行为和事件定性提供了标尺,确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更好落实,结合当前政策调整频繁及经办稽核实操需要,对我市原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2月14日,对我市现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试行)》,向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县(市、区)医保局的征求修改意见(市本级、县市区同步征求两定机构意见建议),形成两定协议文本初稿。期间,共收集修改建议84条,采纳80条。
(二)4月27日,对两定协议文本初稿以通知的形式征求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县(市、区)医保局的征求修改意见(市本级、县市区同步征求两定机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集建议68条,采纳59条,未采纳9条。
(三)8月16日,局领导召集相关处室、中心对完善后的两定协议文本征求修改意见。
(四)邀请我局法律顾问对拟上会两定协议范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8月19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本合同定稿前已沟通,本稿无新的修改意见。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共8章91条(原协议文本8章80条),修订的内容主要为:
1、修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文件依据。增加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增加对设立医保服务站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要求。各医保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对参保群众提出的医保经办事项、政策咨询事项等做出清晰明确答复,严格履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办理医保经办业务。
3、增加对实行按DRG付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要求。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按要求上传数据,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医疗机构违规的罚则。
4、增加“双通道”药品管理的要求。建立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制度,做好待遇申请、审核录入工作,建立国谈药进院的绿色通道,确保“应配尽配”,明确了医疗机构违规的罚则。
5、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完成集采任务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在保证临床合理用药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合同,保证集采任务完成。
6、修改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医保网络应专网专用,符合网络安全管理及甲方终端防护和系统安全等管理要求。医疗机构要根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
7、增加“协议中止”条款。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相关要求,增加“协议中止”相关条款。
8、修改违规行为的罚则。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相关要求修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罚则。
(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共7章56条(原协议文本7章53条),修改的内容主要为:
1、修改制定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文件依据。增加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增加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相关要求。按省、市部署和要求规范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3、修改变更备案事项。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明确变更备案的事项,修改变更备案的时限。
4、取消药店营业场所内存放、摆放生活用品、食品、保健品的限制。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局协议范本,取消原协议中对零售药店存放、摆放生活用品、食品、保健品的限制。
5、新增对国谈药“双通道”药品定点药店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规程,履行各项职责,并明确了相关零售药店违规的罚则。
6、新增对异地联网购药直接结算定点药店的要求。贯彻执行异地就医各项政策、规定,满足视频监控、结算系统要求,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及时协查处理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7、增加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省、市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医保相关数据安全保护和参保人员信息保护工作,不得泄露参保人参保基础信息和就医信息等数据,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8、明确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措施。明确了相关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措施,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9、增加“协议中止”条款。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增加“协议中止”相关条款。
10、修改违规行为的罚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相关要求修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罚则。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