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2-00428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2-00428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对现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进行反复修订完善,形成了《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以下简称“《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工作,认真指导经办机构做好《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的签订和执行工作。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不得擅自删减、调整和选择性执行协议内容。
二、原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属地两定机构签订的并处于有效期的医保定点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原协议与新规定不一致的,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新规定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原协议等同。
三、各地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及时组织属地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确保本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协议签订工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将签订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医保局。要认真做好新旧协议签订的衔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为1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对《两定服务协议(2022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馈。联系人:蒋婷婷,联系电话:59001575。
附件:1.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
2.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政策解读:《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