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南通市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经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及其他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解除我市17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市本级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经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及其他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解除我市17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市本级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