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4-00375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4〕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4-00375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4〕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辅助器具供应机构等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基本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辅具目录》),现予印发,同时明确有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支付规定
(一)辅助器具适配期调整为2年,适配期满重新适配评估符合规定的,照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设置同类产品最高租购数量,失能人员租购辅助器具数量符合限制数量规定的,照护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三)按照费用分担原则,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的服务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和失能人员按比例共同分担。符合照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申请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待遇(含重新适配评估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仍由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确定比例后,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四)规范辅助器具服务和照护保险基金使用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或协助利用照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转租、转让辅助器具产品,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加强服务管理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2024辅具目录》,做好目录平稳衔接,加强管理监督。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补充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条款,明确辅助器具服务派单规则,指导督促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供货协议,探索建立辅助器具供货环节和服务环节激励约束机制。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含受托第三方)要强化对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供应商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加强遴选要求落实、承诺事项兑现、服务协议履行、派单规则执行、辅具服务质量等监督,积极探索运用追溯码等技术手段,推进租赁类辅助器具产品全流程管控,不断提升辅助器具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
(四)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及时与《2024辅具目录》产品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落实辅助器具产品质量一致性要求,配合做好供货环节考核,加强与原目录产品的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切实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的辅助器具服务。
(五)《2024辅具目录》产品供应商要按供货协议、遴选要求、投标承诺等提供产品及售后服务,协同为失能人员提供更高质量的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
三、明确执行时间
(一)《2024辅具目录》及本通知有关规定,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新采购用于服务照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品,须符合《2024辅具目录》规定。
(二)本通知实施以前,已采购在用的原租赁类辅助器具目录产品,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家用照护床过渡期3年、其他租赁类产品过渡期2年。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