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3-00034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发布日期: | 2022-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3-00034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
发布日期: | 2022-12-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72号)要求,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程序,调整部分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按照医保政策支付。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问题。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9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精神、中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