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调整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原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预缴医保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已正常缴纳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的人员,自2023年1月起根据新规定按月缴纳医保费。
2、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变化?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规则将改变。个人账户资金将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按月划入。原年初预划,年末根据实际缴费情况调整的规定停止执行。2022年度已按规定一次性预划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将从2023年1月按新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在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后执行。
3、问:职工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补缴以内,医疗费用如何享受?
答: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4、问:年中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规定?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当年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需足额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新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发生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未缴纳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问:大学生缴纳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如何规定?
答:对我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首次在我市参保,且按规定缴纳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增加了四个月;续保学生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