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6-17 17:5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余局领导任成员。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受理、分办依申请公开;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局各处室、中心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处室、中心形成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公开。对每一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应当进行公开审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涉及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在办公室设查阅点、在办公场所设电子信息屏的方式,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第十九条 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每年更新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随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由办公室征求各处室、中心意见后编制、更新,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各处室、中心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时限及时提出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议,经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处室、中心负责采集,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并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公开。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分管承办处室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一般包括:申请、登记、补正、拟办、审核、答复、送达、存档。

(一)申请。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邮寄或政府网站申请)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登记。办公室对收到的书面申请及时进行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并对答复期限进行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室应当与申请人联系,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申请人申请事项清楚后,办公室将该申请上传至局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依申请公开办理模块,报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草拟答复意见。经办人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审核。经办人提出拟答复意见后,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格式文书报处室负责人审核,经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局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发。

(六)答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七)送达。经办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必须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送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八)存档。所有格式文书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出。办理完毕后,各处室、中心应当及时整理有关资料,送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单位可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