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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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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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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医保局起草了《南通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经和方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和联系电话。个人反馈意见请填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箱:ybjgcc@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1516室。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起草了《南通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年10月,2024年1-6月间多次召开医保系统座谈会,于7月份组织多场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机构、定点药店代表座谈会,并已征求省医保局,市级各相关部门意见。现就这次《办法》起草、修改的思路和上级的相关要求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修订项目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市政府制发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共两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上述两个文件制定的背景、上位依据与当前实际均有较大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两个办法之间既存在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与生育保育合并实施)、待遇享受(居民医保与生育费用)等关联性,也存在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相通的管理、服务事项,因此,考虑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个《办法》合并修订。同时,同时新《办法》也是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要求,因此,参照《条例》的框架结构组织起草。 二、关于文件名称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法”“条例”。因此,经司法部门指导,建议应用“办法”,同时,因本次修订,内容包含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因此取消了“基本”的表述。此外,也借鉴了《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新《办法》是对《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贯彻和细化,职责权限更加清晰,涵盖内容更加系统完善。《条列》赋予14个方面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均在《办法》中作了明确,另外赋予7个方面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也在《办法》中具体明确。在内容上,从原来的《办法》仅局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拓展到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涵盖内容更加系统完善,符合医疗保障事业新的发展要求。 (二)新《办法》对县区属地责任和部门协同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如:明确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的管理原则,强化了“收支平衡、略有积余、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基金收支管理责任,有利于促进医保规范管理和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服务保障更加精细。明确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就医结算管理的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管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责任,医保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和服务要求,医保基金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等更加明晰具体的要求,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2章、64条,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共一章5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部分,医疗保障体系(共分为五章29条)。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11条,主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5条,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政策;大病医疗保险共3条,主要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及待遇政策;医疗救助共5条,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政策;其他医疗保险共5条,主要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医疗互助、罕见病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第三部分,医保管理(共分五章26条)。其中:医疗保险基金共3条,主要包括会计制度、专户管理、风险管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就医结算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目录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就医结算、门特认定备案等;医药服务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定点申请、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医药服务从业人员职责、异地就医管理、价格收费、支付改革等;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共4条,主要包括服务网点建设、服务事项、咨询服务、信息保密等;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监督体系、监管机制、举报投诉、信用监督等。 第四部分,附则(4条)。包括: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文件的有效期及原文件废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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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都挺合理的,就是第四十一条第5项,关于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时,住院结算会不会容易混乱? | 施杰 | 2024-10-24 10:2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