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市本级政策问答之待遇标准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06 1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说明:1、特殊病有多个起付标准的,统一合并为 600 元。

2、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具备透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门诊器官移植抗排异、肺动脉高压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三级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在就诊前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或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其他线下办理渠道办理异地特殊病选定医院的备案手续,享受相关特殊病待遇。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关特殊病待遇。

2.住院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元)

医院等级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人

三级综合

1000

500

三级专科

800

400

二级

750

375

一级

500

250

社区

300

200

普通住院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费用分段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人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0-10万(含)

91%

81%

77%

92%

82%

80%

10-20万(含)

96%

86%

81%

98%

94%

92%

精神病住院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费用分段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学生未成年人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0-10万(含)

93%

85%

80%

94%

90%

90%

10-20万(含)

98%

90%

85%

98%

95%

95%

医联体内下转:参保居民先在医联体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再按规定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本次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同时住院次数按规定累计。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5%;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98%。

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隶属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照上述医联体内下转时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3.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费用段(元)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0—10万(含)

60%

10万—20万(含)

80%

20万以上

90%

4、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待遇

单独支付药品门诊待遇:参保患者备案后,在规定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国谈药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疗保险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70%。同时,不再纳入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专项、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也不纳入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限额。医保支付门诊单独支付药品数量按规定进行累计。

单独支付药品住院待遇:参保患者备案后,在规定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参照乙类药品管理,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个人先行负担规定的药品自付比例后,执行现行住院支付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医保支付药品数量按规定进行累计。

“双通道”按常规乙类管理管理药品待遇:参保患者备案后,在规定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国谈药“双通道”按常规乙类管理药品,执行现行支付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