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长期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根据《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6〕28号)、《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6号)、《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通人社规〔2018〕28号),经研究决定,按照“市级统一准入,属地分别管理”的原则,集中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定点数量
长期照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长期照护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规定目录内辅助器具租赁和销售服务的机构。
本次集中开展定点,拟纳入长期照护保险的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家数不超过3家(同一企业不同分支机构为一家)。
二、资格要求及申报材料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南通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至申请之日,在现注册地已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须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养老服务”,“医疗器械或养老用品租赁、销售”内容,申请机构须取得并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承诺企业近3年内在任何经营地无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书。
(二)企业在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所属地(7个地区,分别为:市本级、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设有4个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市本级必设),固定办公场所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市本级办公场所面积必须100平方米及以上)。设有辅助器具仓库至少1处,仓库面积必须500平方米及以上,具有回收、消毒灭菌(可与专业消毒灭菌工厂签订服务协议)等能力。须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发票等;消毒工厂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消毒设备购买或租赁协议、清单及发票等。
(三)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所属地已设办公场所的,须设有辅助器具展示区,且展示区器具不少于20类。须提供展示区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发票等(包含在办公场所内的无需另行提供)。
(四)有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销售及租赁流程、配送方案、回收消毒方案及人员配置及相应职责等。须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服务目标、服务内容、管理方案等内容的辅具服务方案。
(五)单位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员应保尽保。须提供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等。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须提供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企业不得同时为南通市照护保险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或产品目录内的辅具产品的制造厂商。须提供承诺书。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申报定点,应如实填写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申报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服务经验、办公场所和仓库配置、辅具消毒灭菌能力、辅助器具展示区、服务人员保障、运输能力等证明性和承诺性材料,及辅具服务方案等与其他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分别提交,各十份。
三、定点流程
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自愿申报定点。本次集中定点工作,按下列流程进行,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一)材料受理。申报机构应按规定在受理期限内,递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当日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申报机构应于次日补足,未补齐的,视作放弃申报。
(二)材料审核。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纳入现场复核和综合评估范围。
(三)现场复核。对照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申报材料不实的,除取消申报定点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四)综合评估。现场复核通过后,组织专家依照综合评估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前3名(评分为80分及以上)入围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拟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名单。
(五)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结果在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日。
(六)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开长期照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名单。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分别签订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协议。
四、材料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305办公室。
五、其他
(一)原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遴选方式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有意愿继续申报定点的,可按本通知申报定点,如未申报,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承诺事项,应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配备到位,未履行承诺,按时开展辅具服务的,解除服务协议,空缺定点资格按得分排名予以递补。
(三)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相关监督管理及考核结果与服务派单、费用结算等挂钩,可委托照护保险经办事务受托的第三方(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定点辅助器具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考核、服务的对接、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四)综合评估由评估专家组负责,评估专家组共7人:医保经办机构代表3人(其中市本级1人、县级2人)、民政部门代表1人、卫健部门代表1人、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代表1人、照护服务机构代表1人。具体评估专家从《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专家库》中抽取决定,评估过程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附件:1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点评估细则
附件:2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
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点评估细则
辅具服务机构定点评审满分为100分,按最终评审得分为80及以上的,从高到低依次确定3家辅具服务定点机构。
若最终评审得分相同时,则按评审细则中第5项“服务人员保障”评分排名,若得分仍相同,则按第1项“服务经验”评分排名,若得分还相同,则由评审专家抽签确定;如入选的辅具服务机构放弃定点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任务的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空缺定点资格按得分排名予以递补(递补的辅具服务机构范围为终审评分排名的前五名,且终审评分不得低于80分),递补的辅具服务机构仅服务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不足规划数的地区。
序号 |
评分 项目 |
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服务 经验 |
8 |
具有辅具服务经历的,有1年加2分,最多不超过8分。提供中标通知书、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资料。 |
2 |
办公场所和仓库 配置 |
20 |
申请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辅助器具仓库,固定办公场所(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有一处加2分,满分14分;设有辅助器具仓库(仓库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得6分。提供办公场所和辅助器具仓库的房产证、房屋购买或租赁协议,近一个租赁周期内(不少于3个月)租金支付凭据、发票等有关资料。(市本级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
3 |
辅具消毒灭菌能力 |
12 |
租赁服务机构自有消毒灭菌工厂的,得12分,须提供相关消毒灭菌工厂房屋租赁合同、购买消毒灭菌设备清单合同及发票,以及不少于3个月的运营结算发票等。与专业消毒灭菌工厂签订消毒灭菌协议的,得8分,提供消毒灭菌工厂租赁协议、设备清单,近一个合作周期内(不少于3个月)已结算的发票等有关资料。 |
4 |
辅助 器具 展示区 |
10 |
辅具服务机构具有辅助器具展示区,且展示器具不少于20类的,申请单位提供展示区图片及器具清单,评委根据器具品种及展示器具清单在0-10分间打分。该项最高得分为10分。提供展示区房产证、购买或租赁协议、近一个租赁周期(不少于3个月)租金支付凭据、发票,展厅现场图片等有关资料。 |
5 |
服务 人员 保障 |
15 |
设有4个(市本级必设)办公场所的,各服务区域服务人员为3人(市区为5人),得7分。全市其他区域服务人员达到要求的,有一处加1分,最多加3分。在此基础上,全市服务区域总体服务人员保障每超过以上要求1人,加0.5分,最多加5分。提供服务人员花名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等。各服务区域未配备专职联络员或项目负责人的扣1分(专职联络员或项目负责人须单独设立不包含在服务人员内),最多扣4分。 |
6 |
辅具 服务 方案 |
35 |
1.长期护理保险辅具服务的目标。从政策宣传、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辅具服务的创新服务经验等方面进行阐述。该项最高得分为5分。 |
2.辅具服务的具体内容、特色与亮点,长期照护保险辅具服务实施方案,包括上门安装、维修、使用培训、回收、消毒、配送方案等,以及实施中的工作、周期以及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等。该项最高得分为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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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管理方案:包括对本项目的情况介绍、管理理念和方法、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绩效和激励、日常运营和现场管理、质量监控与管理。该项最高得分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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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辅具服务流程制度建设包括租赁流程、销售流程、配送流程、回收消毒流程等。该项最高得分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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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具备运输能力,自有运输设备的得5分;与专业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得4分,须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运营结算发票。该项最高得分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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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辅具服务应急措施方案,包括响应时效,应急措施管理等。该项最高得分为5分。 |
附件2 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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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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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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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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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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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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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号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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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业务用房所属街道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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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有辅助器具仓库 |
是□ 否□ |
仓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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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房性质 |
自有□租赁□ |
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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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填报信息 |
工作人员配置数 |
应保尽保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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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房配置 |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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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属地办公场所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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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展示区 |
是□ 否□ |
品类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