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025-00510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6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025-00510 |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6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人工耳蜗(植入体)”和“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诊3类、居民医疗保险诊4类管理,对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发[2025]63号+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