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7 字体:[ 大 中 小 ]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营养费补助标准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4640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1493元。
二、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