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5-00487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11-10 发布日期: 2025-11-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2025-00487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11-10
发布日期: 2025-11-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关于做好省医保信息平台与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办函〔2024〕1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医保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南通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有序规范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一)市区、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二)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可通过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等方式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医药机构按规定提出定点申请,评估小组对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展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等工作。自各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情况反馈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需要补充材料的,自申请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评估时间。

(二)评估标准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2)内容和要求开展。评估情况应由医药机构签章确认。

(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小组将评估结果提交经办机构集体决策后报主管局备案。

1.对于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线索经核查不属于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名单;收到线索经核查属于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之一的,本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医药机构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再次组织评估,3个月内未申请再次组织评估或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四)定点单位申请迁址的,新址开通医保服务前须按本规定重新评估。评估合格的,开通医保服务。评估不合格的,不开通医保服务并限期整改,医药机构整改后提交书面报告,自接到报告20个工作日内组织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四、其他

(一)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估小组成员组成。

(二)评估时相应的分值应与后期管理、考核相挂钩。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

    2.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规[202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