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022-00165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办发〔2022〕2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发布日期: | 2022-05-07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022-00165 |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 文号: | 通医保办发〔2022〕2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
| 发布日期: | 2022-05-0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参保患者临床用药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临床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切实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结合当前实际,在种类和数量上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中,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应配尽配”的要求保障国谈药临床供应。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不得以医院没药为由影响患者临床治疗。定点医药机构因药品保障不力导致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指导医药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药品保障工作。要向社会主动公开“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首问负责制,确保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要在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双通道”药品管理经办服务方式,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参保患者医院、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来回跑,不断提升参保患者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114号)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