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025-00498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5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及门诊统筹支付管理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025-00498 |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5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及门诊统筹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外配处方及门诊统筹支付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均应接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通过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实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2026年1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均应通过电子处方平台流转。
外配处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医疗机构应通过HIS系统按统一的格式打印纸质处方,并标注外配处方流水号,经本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签名、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加强业务运行监测与分析,及时优化完善管理服务流程,确保医保药品处方规范、安全、有序流转。
二、完善门诊统筹支付管理
2026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凭具有门诊统筹服务资质(包含普通门诊统筹、专项门诊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规范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在具有相应门诊统筹服务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未使用统一规范医保外配处方号的纸质处方或非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三、加强医保药师审方管理
各定点药店应加强审方管理,2026年1月1日起,医保药师通过国家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Ⅲ类)进行身份认证并签到签退。经医保药师审核的处方方可进行医保结算服务。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处方药及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前,须通过医保药师身份认证并审方,方可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