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4-00003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4-00003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支付范围等。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省药品目录数据库,及时更新维护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信息,确保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二、扎实推进谈判药落地。为夯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将各定点医疗机构1月31日前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以及按临床需求落实国谈药“应配尽配”规定,纳入202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省局新增的71个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其中35个实施单独支付。为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退出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实行单独支付的药品,支付政策继续参照单独支付管理,相关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国家最新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
三、严格落实药品支付政策。明确《2023年药品目录》中相关药品医保支付等级(附件2)。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将乙类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本次省局新增的丙类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西洋参配方颗粒(规格:250g和1.5g),纳入我市丙4类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期间的政策宣传解读,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来信来电来访,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通医保发〔2023〕3号)、《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防己甲素片等25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2〕22号)同时废止。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
2.部分乙类药品医保支付等级目录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