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3-00234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2023-00234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14: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对职工缴费年限进行了规定,为做好衔接过渡,按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明确如下规定:

一、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条例》实施(2023年6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或连续不间断参加职工医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条例》实施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二、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条例》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新缴费年限规定实施后,不作调整,继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