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06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问: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的,须提供生育登记证明(表)或生育证。

(2)流(引)产或终止妊娠手术治疗的,须提供结婚证;引产的,还须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施行其他计划生育有关手术或治疗的,根据需要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需要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