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06 14:53 累计次数: 字体:[ ]

问: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后,可补计缴费年限,自补缴之日起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