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南通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建议)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09: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尹永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南通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医院结算限额标准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付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目前南通市女职工流(引)产医疗费用、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项目标准限额结算,超出项目标准的部分不予结算,低于项目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数结算。若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低频”并发症或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住院保胎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付费。此外,考虑到生育医疗费用上涨问题,文件还规定,因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导致生育医疗费用上涨的,在年终决算时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影响,提出调整费用结算方案。

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标准限额结算可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通过对费用的管控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二、三级医疗机构生育结算限额低于费用限额的是流(引)产、剖宫产费用,自然分娩的结算限额高于费用限额。生育付费管理办法一方面是响应国家号召鼓励生育,另一方面是引导和鼓励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

此外,根据《关于修改<南通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付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28号)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结算考核激励机制,对全面实际结算额低于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年度考核等级“优秀”和“良好”的全部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一般”的按80%比例奖励给定点单位。

二、关于提高产妇生育报销标准的建议

多年来,我市非常重视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工作,不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积极支持生育政策。

一是不断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降低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对用人单位职工由单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产前检查、生育时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不同病种和手术限额支付;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与生育女职工相同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其产前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以及住院分娩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限额支付。我市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有较好保障。

二是不断完善生育津贴制度,避免育龄妇女用工歧视。为降低企业招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我市按国家规定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维护生育妇女的产假权利,对女职工在产休假期间向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同时对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费,每年均按规定提高一次性营养费标准,目前一次性营养费标准为2155元。今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放宽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无论参保人员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只要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结算限额标准,不断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