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凌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体检中心医保便民举措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民营体检中心与医保体系对接,体检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及“单一体检项目检查或复查可使用医保卡支付”的建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体检中心(包括民营体检中心和公立医院的体检中心)不在可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健康体检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关于“公务员健康体检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的建议
2019年,市医保中心与市干保委积极配合,对原金保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并开发定点单位体检系统接口规范,实现了对公务员健康体检的相应服务支撑。由于国家医保电子凭证标准于2020年下发,原市定点单位体检信息系统接口规范无法兼容医保电子凭证技术架构,致当时体检机构无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刷码登记。2022年9月,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市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子系统,原金保信息系统全面停用。为妥善解决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对公务员健康体检的对接服务,我市医保部门与省医保局多次沟通,申请干部体检差异化需求开发对接。经积极协调,新的公务员健康体检医保登记系统已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完成,目前已实现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多种渠道进行体检登记。
三、关于“大型体检中心检验结果应该与各大医院结果共享”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市卫健委要求各医疗机构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