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特殊时期迅速扩大新冠用药医保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我市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方面,根据通知要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诊疗方案》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一、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治疗药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将“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等3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4月1日后,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等3个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继续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
二、优化医保支付政策
对2023年3月31日前入院的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门由财政给予补助;2023年3月31日前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治疗药物有关的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
三、优化医保药品目录
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成立以来,每年都开展一次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五年来共计调入药品452个品种,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丙肝、艾滋用药、妇女儿童用药、新冠治疗用药等各个类别。国家医保局每年印发药品目录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医保目录的准入和退出,由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动态调整,地市医保部门负责医保目录的落地和执行。我市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到目录内药品应采尽采、应备尽备,确保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继续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