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建议)
张洪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障基本情况
我市是全国最早实行生养基金统筹的城市,也是全国生育保险的发源地。2017年,依据《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94号令),出台《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其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同时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2015年,出台《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以及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给予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生育医疗保障。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情况
您建议中提到“2013年起省出台政策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直以来,我市十分重视育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工作,在2013年省出台统一政策前,已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与生育女职工相同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您提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建议很好,2022年7月,国家医保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优化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以更好地支持生育政策,推动南通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