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保障单身生育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09:18 累计次数: 字体:[ ]

盛健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单身生育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障基本情况

南通是全国最早实行生养基金统筹的城市,也是全国生育保险的发源地。一直以来,我市非常重视生育保障工作,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积极支持生育政策调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引产手术、阴道分娩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限额支付;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相同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其产前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以及住院分娩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限额支付。目前,我市育龄妇女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均有相应制度保障。

为均衡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我市按国家规定实行生育津贴制度,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对女职工在产休假期间向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补偿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同时对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2023年7月1日起标准为2155元,比去年增加163元。

二、未婚生育相关待遇保障情况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我市按此规定执行,对无结婚证的费用不予保障。2023年,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我市也同步按省规定执行,并同时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即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障待遇。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单身生育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目前我市已落实,参加生育保险并定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非婚生育,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等保障待遇。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