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照护保险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8年12月13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8〕32号文发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加强失能(含失智,下同)源头预防控制,延缓老年人失能的发生,努力实现“健康的老龄化”,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要求,现将我市照护保险开展失能预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健康中国”的要求,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的形势下,针对老年人失能高发的态势,充分发挥基本照护保险预防功能,引进国际上失能预防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通过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手段,减少、延缓老年人失能的发生,努力增加老年人健康年龄,为健康南通建设、为老年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幸福美好生活做出努力,为国家开展失能预防提供示范经验。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老年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干预,实现老年人失能防范意识明显增强,预防能力明显提高;通过预防工作的广泛开展,有效防止老年人失能的发生,降低失能发生率,让更多老年人延缓进入失能状态。
通过3年努力,力争预防服务对象失能预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和接受预防服务的比例达到50%。同时,通过预防工作的开展,为国家试点探索失能预防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预防原则
预防服务项目的效果在国内外得到实际验证并切实有效;接受预防服务的老人能够自身感受预防服务带来的效果;简单易学,老年人容易记住,有可持续性。
四、预防对象
失能预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群;失能预防服务对象为经过失能风险评估确定为高危群体的老年人。
五、预防形式
1.知识培训。通过将社区老年人集中教育培训等形式,开展失能预防知识、技巧讲座,提高老年人群应对失能的意识和能力。
2.预防服务。对经过评估确定为高危人群的人员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预防操、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
六、预防服务
采用统一的评估工具,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失能预防风险评估,出具相关失能预防风险评估指导,并定期做好失能预防服务效果的监测和再评估。
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失能预防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失能预防服务计划。计划应包括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评估结果信息、预防服务种类、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周期、服务效果和服务人员等信息;定点服务机构应该向服务对象和家属说明“预防服务计划书”的内容,征得同意后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定点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失能预防服务应做好服务记录。
七、定点管理
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能力的服务机构开展失能预防工作,服务机构应与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预防方案,提出预防所要实现的目标、实现的路径等,编写有针对性的预防教材,开展实际操作课程路演,开发提供预防相关软件、预防设备、器材器具等,经照护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开展预防工作。
定点服务机构可探索建立街道照护经理队伍。照护经理具体负责服务范围内照护保险的宣传、预防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走访失能人员家庭,协助办理照护保险的申请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的跟踪随访等。
八、预防费用
开展失能预防工作的费用,每年从征收的照护保险基金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费用结余滚存使用。
九、监督管理
加强对预防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定预防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办法,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预防服务工作的成效、质量、满意率等进行跟踪调查,将预防效果和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预防工作扎实开展。
十、组织领导
市照护保险主管部门组织包括医疗卫生和民政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委员会,选定预防服务项目并评估预防服务效果。市照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照护保险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预防基金预算和失能预防工作计划,并做好监督管理,遴选社会专业预防机构通过签订定点协议参与失能预防培训服务工作。
十一、本《意见》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照护保险预防工作由市统一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