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2-00029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2-00029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苏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步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同时根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及升降级处理。照护保险定点机构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规范程序。严格对应《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要求、时限对失信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根据规定进行公示和进一步处理,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三、建立机制。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台账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