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3-00427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5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全市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3-00427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5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明确全市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明确全市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南通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06号)精神,为保障全市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其健康水平,及时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个人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度全市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仍为530元;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仍为330元。个人缴费标准含长期照护保险费3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中个人缴费以外的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
二、继续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额补助。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不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另行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