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0490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0490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400元(个人缴费500元,财政补助900元),其中,全市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费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二、统一全市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人群参加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4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转30元。
三、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府全额补助。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