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3-00104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3-00104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相关新增和调整药品医保支付等级(附件1),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为夯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将各定点医疗机构3月31日前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以及按临床需求落实国谈药“应配尽配”规定,纳入2023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71号)同时废止。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1. 部分乙类药品医保支付等级目录(202302)
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