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2-00246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办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实施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2022-00246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办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实施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7: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2021〕37号,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办〔202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要求,根据《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经研究决定,现就实施应用《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完善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能等级评估

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应用《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评估指标、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并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评估标准》、《操作指南》另行下发。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应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原“申请人已取得一、二级智力残疾证书的,无需重新评定”的规定,不再执行。

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点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特殊情况下,评估时限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

二、关于待遇政策完善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后,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失能人员,按《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 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规定为:

(一)机构照护服务待遇

以接受专业医疗护理为主(入住医疗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50元、50元、40元标准支付;以接受生活照料为主(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50元、40元、40元、30元标准支付。

(二)家庭照护服务待遇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家的,照护保险基金按失能等级5级、4级、3级、2级,每人每天分别支付15元、11元、11元、8元标准支付。

(三)辅具服务待遇

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年度限额标准,失能等级为3级及以上(包括3级、4级、5级)的8000元、2级的6000元。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比例不变。

(四)居家上门服务待遇

暂按原居家上门服务待遇规定和服务要求执行。

三、关于待遇衔接

按照“老人老等级老待遇、新人新等级新待遇”原则,做好待遇衔接过渡,即:

(一)老人老等级老待遇

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标准评估、取得原等级评定结论的,执行原待遇享受条件。符合原待遇享受条件的,机构照护服务待遇、家庭照护服务费待遇、辅具服务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二)新人新等级新待遇

本通知实施以后(含2022年7月1日前已申请、尚未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的),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评估标准》评估,执行新分级标准,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本通知第二条中待遇规定享受待遇。

(三)复评待遇衔接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评定且原已享受待遇的人员,每2年须复评的,按《评估标准》进行复评、确定失能等级,评估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本通知第二条中待遇规定享受待遇。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家标准的实施应用,要加强评估业务培训,强化管理监督,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政策衔接,做到平稳过渡。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照护服务中心)要提高评估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加大定点评估机构协议管理力度,加强评估标准、操作指南等执行情况的管理考核,不断增强失能等级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各定点评估机构要提前主动培训,实施新标准前,要新老标准并轨评估,并轨时间不少于20天;实施新标准后,要依据《操作指南》,准确把握标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准确,不断提升评估结论准确率。

本通知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