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0-00112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0-00112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从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经确认减征的金额,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01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