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0057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0057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 |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区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有关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不以疾病诊断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和一般诊疗费。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服务。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2月6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