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00090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2020-00090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24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调整我市特药管理相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职工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支7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70%,离休医疗统筹由离休医疗统筹资金报支100%,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由二乙筹集资金报支100%。

二、将《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人社规〔2018〕12号)文件中,关于特药责任医师“每家医院每种药品对应的特药责任医生不超过4名,若该药品治疗病种涉及不同临床科室,可适当增加特药责任医师数量1~2名。每名医生申报药品种类最多不超过5种”的规定调整为:“特药责任医师按照特药所治疗疾病病种分类(具体病种分类详见附件2)进行遴选,特药所治疗病种相同的,特药责任医师也相同。每家特药定点医院每个病种对应的特药责任医师数量原则上市区不超过4名,县(市)、通州区不超过2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特药责任医师数量的,由特药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特药责任医师1~2名。”

此前已确定为特药责任医师,由于调整变更未被确定为特药责任医师的,要继续为原特药服务对象做好特药医保服务,直至该患者疾病进展或当前医疗年度结束。

三、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区特药“三定”遴选和管理等工作,并指导县级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通州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特药“三定”遴选和管理等工作,其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分设的,由职工医保经办机构牵头,共同做好相关遴选和管理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特药责任医师的遴选工作,定期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对我市纳入特药管理的药品,医保基金支付适应症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由市医保中心及时调整有关药品的操作指引。

四、特药定点医院、特药定点药店要加强特药包装盒和药瓶的回收管理工作。特药定点医院不得要求参保患者在院外购买特药注射剂。对注射剂类药品,特药定点医院在注射后,要及时做好药品包装空药瓶(盒)的回收处理工作。对非注射剂类药品,特药定点医院、特药定点药店要及时做好药品包装盒或药瓶回收处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操作指引调整的,在新操作指引正式出台之前仍执行原操作指引。未联网结算的就医费用以费用发生时间(住院费用以出院时间)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

      2.南通医疗保险特药病种分类表

      3.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责任医师申请表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通医保发[2020]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