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0-00103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0〕27号
成文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2020-00103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0〕27号
成文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04 09: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健全全市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促进照护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失能失智人员的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长期照护保险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照护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对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参保人员满意度、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服务机构A、B、C三个等级(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分类管理,促进服务机构由粗放型向内涵高质量型转变。

二、完善市区新增居家失能失智人员选择居家照护服务机构规定。在目前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向照护服务机构公平派单的基础上,发挥照护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对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宣传、帮助申请评定为重度、中度的失能失智人员,可由该照护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居家上门服务。C级照护机构每月公平派单以外新增的服务对象暂限额4个,B级6个,A级8个,后期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三、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照护经理试点。照护保险服务中心要配备专人,经过培训后派驻到街道(乡镇)任照护经理,把照护保险服务和管理延伸到基层,要加强与街道(乡镇)的对接,充分发挥照护经理在照护保险精细化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局相关处室强化对照护经理的监督管理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实现照护经理市区街道覆盖率不低于50%,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试点不少于2个。

四、持续推广医保APP照护功能的使用。将医保APP中照护保险使用纳入对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各居家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医保APP中照护保险使用率达90%,市区服务对象使用率不低于50%。

五、优化异地服务费用结算。建设全市一体化照护保险服务体系,各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人员办理市内异地居住手续后,可在居住地申请居家照护、辅具租售等服务,发生的照护服务费由经办机构间相互结算。

六、全面实现照护保险全市统一。根据南通市委常委会和南通市政府2020年工作要点“关于健全全市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要求,全市照护保险必须按照《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通人社医〔2018〕28号)“六统一”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相关政策。如皋市从2020年7月1日起与全市照护保险政策、经办、信息、标准、待遇、服务保持一致。

七、进一步规范失能失智评定工作。照护机构内失能失智人员评定,由照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定点照护机构应建立失能评定受理、初评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做好照护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探索建立社会化评定新机制,并做好无缝衔接。(《关于长期照护保险失能失智社会化评估工作的意见》另行制定)。

照护保险管理部门、照护服务中心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不符合失能失智标准的评定结论应予撤销,并由照护服务中心追回已支付的照护保险待遇。

八、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生存状况的实时监测。照护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实现与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掌握失能失智人员的生存状况,避免资金重复享受,确保照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九、加快推进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开展。建立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小组和工作站,明确相关职责及运行机制,制定《南通市失能失智预防知识宣传工作规范》、《南通市失能失智预防评估规范》和《南通市失能失智预防训练干预服务工作规范》,探索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关于建立照护保险预防工作机构的通知及预防工作规范文件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