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0580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0580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意见,请从2022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1.取消外地参保人员转入本市,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满足条件中的“转入本市后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
2.外省参保人员到我市流动就业的,按我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 有中断缴费情形,且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