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5-00012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4〕79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5-0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索引号: 1/2025-00012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4〕79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5-0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1-07 10: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省药品目录数据库,及时更新维护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信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续约失败谈判药品的替换,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

二、严格落实药品支付政策。明确《2024年药品目录》中相关药品医保支付等级(附件2)。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部门下发的各类医保药品目录(库),执行目录(库)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落地。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1月31日前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及时调整机构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机构用药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将65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40个实施单独支付。为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我市现行参照双通道管理并实行单独支付的药品,以及后续退出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实行单独支付的药品,按药品通用名继续实行单独支付管理,相关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国家最新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期间的政策宣传解读,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用药指导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来信来电来访,确保新版目录平稳实施。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通医保发〔202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2.部分乙类药品医保支付等级目录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发[2024]79号+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