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3-00014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07 发布日期: 2023-0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2023-00014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07
发布日期: 2023-0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7: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待遇保障

对“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执行。

对“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75%。新冠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执行全省统一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二、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满足患者就医需求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APP、江苏政务服务网、南通医保APP、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 “不见面”办理全覆盖。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各类服务对象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迅速完善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以及患者信息、数据上传及组织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各部门间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通医保发[2023]1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