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3-00240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22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的通知
索引号: 1/2023-00240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3〕22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的通知
关于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22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省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2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2023年6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将目录内丙类制剂纳入我市丙1类医保支付项目等级管理。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内容。原我市目录内的院内制剂,不在《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范围内的,同步调出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内相关制剂信息的删除工作。

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支付。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管理,原则上仅限在配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和支付。

当前《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中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制剂,由调剂方或者被调剂方医疗机构于5月22日前,将有关调剂文件上报属地医保部门(市本级医疗机构上报至市医保中心),各地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局医服处和市医保中心。市局医服处将调剂文件按规定上报省局备案,市医保中心根据调剂文件要求,于5月31日前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

《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全面执行后,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制剂,由调剂方或者被调剂方医疗机构,在收到调剂文件后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医疗机构上报至市医保中心),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局医服处和市医保中心。市局医服处将调剂文件按规定上报省局备案,市医保中心根据调剂文件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

三、落实《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动态调整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研发的新医疗机构制剂,未纳入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有关规定,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市本级医疗机构上报至市医保中心),各地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上报省局,由省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做好医疗机构制剂落地使用工作。市医保中心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做好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待遇支付以及信息完整、准确,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持续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库的动态更新维护。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指导督促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宣传解读,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的工作氛围。要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加强监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发[2023]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