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19-00405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19〕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19-00405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19〕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及相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研究,明确2020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84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下)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750元,财政补助59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04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的老年居民和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其他非职工居民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7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另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的个人缴费中包含基本照护保险费用30元。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