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19-00599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规〔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19-00599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规〔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
关于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肾病患者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进一步扩大医保服务覆盖范围,经研究,决定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环境优良、布局合理,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血液透析机配备不少于15台,与本统筹地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
二、人员配备:从事血液透析的执业医师不少于2名,其中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1名可固定或多点执业于本机构,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配备护士不少于8名,至少有一名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药品配备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具体品种数不作要求。
其他仍按《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4号)、《关于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通人社规〔2018﹞24号)和《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通医保发〔2019﹞14号)文件要求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结合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特点,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指导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择优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