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2-00017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2022-00017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通医保发〔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1-06 17: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国谈药落地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确保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医保待遇衔接落地

67个新增的国谈药全部纳入我市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其中35个药品纳入我市国谈药“双通道”单独支付管理,32个药品纳入我市国谈药“双通道”非单独支付管理(详见附件1)。

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责任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夯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首要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2022年1月底前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结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国谈药的配备覆盖本院临床需求,确保患者用得上、买得到、报得了。对实施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

将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国谈药进院使用配备情况等纳入协议管理并与年终考核评价挂钩,对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或因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因损害参保人员及时接受药物治疗、享受医保待遇等合法权益的,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三、加强国谈药使用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双通道”药品的使用管理,对“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严格执行“三定”和实名制管理;对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逐步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实施对参保人员用药全流程的监管。

市医保中心要对照本次新增的“双通道”管理药品,梳理新增病种,并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责任医师遴选。对不能梳理病种的药品,按药品遴选责任医师。对“双通道”管理药品中,因待遇经办办理可能影响参保患者及时接受救治的药品,在参保患者符合待遇享受的条件下,囯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实行“先用后补”,确保患者及时接受治疗和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关待遇手续办理原则上应在患者出院前补齐。

四、做好国谈药落地监测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属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采购品种统计表》《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月度采购量统计表》(附件2、3),1月7日下班前报送1名统计工作联络员至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处,2022年2月起,每月8日前联络员要及时准确报送附件2、3的汇总表至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市本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数据由市医保中心汇总上报),联系人:仇笑梅,联系电话:59001575,电子邮箱:ntyyfwgl@163.com。

本次新增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医保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起已经发生的未刷卡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追溯报销。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发[202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