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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照护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2017-01-12 字体:[ ]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628号)等规定,对医疗保险、照护保险照护服务(包括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实行标准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目标

通过对照护服务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为享受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提供的照护服务有目标、有计划、有执行、有评价、有监督,确保失能人员获得的服务到位、有序、规范、标准,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的服务需求,提升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基金使用效能。

二、管理内容

(一)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

定点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对收治的失能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估、生活状况评估、生命体征评估、心理社会评估、跌倒风险评估、体格检查、置管与治疗情况等七个方面,评估人员同时填写《照护服务对象综合评估表》(附件1)。通过综合评估,明确失能人员主要的健康问题和照护服务需求。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定点机构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计划

定点机构应根据照护服务综合评估结果,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计划。照护服务计划应包括失能人员需要照护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服务时间频次、预期的目标等等。照护服务计划可由医、护人员制定,也可由医生、护士、护理人员、营养师等组成的团队制定,同时填写《照护服务计划与评价表》(附件2)。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定的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为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三)适时评价照护服务计划

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照护服务计划,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记录失能人员生命体征、给药护理、口腔护理、皮肤护理、排痰护理、管道护理等具体内容及过程,填写护理记录单;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发放日清单制度。照护服务计划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计划制定者或制定团队。定点机构应对照护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同时填写《照护服务计划与评价表》。评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实施多层次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

定点机构应建立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结算时对医护人员为失能人员提供的照护服务进行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对满意度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失能人员满意度抽查,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结果同时纳入定点机构考核范围。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入户探访、投诉举报等形式。

(五)标准化管理制度统一上墙公布

定点机构应将失能人员的综合评估结果、主要健康问题、主要的照护问题、具体的服务计划、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间、服务效果等内容告知失能人员或家属。应将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制度、护理效果评价制度以及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等标准化管理内容和工作流程统一上墙公布。主动接受失能人员、家属和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定点机构应高度重视照护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建立配套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培训,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人性化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下载.docx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