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5-00003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4〕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5-00003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4〕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材料管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申请备案时,应分别提供有效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异地工作认定材料。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需在15日内补齐有效的证明材料,未在参保地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参保人提交的认定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12个月。
三、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因故未能在异地就医前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妥备案手续后,即可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时未能直接联网结算的,自费结算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补办相应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核报申请,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报。
四、合理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基金(资金)的合计支付额在本市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经规定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和异地急诊抢救的,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经规定医疗机构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的,降低20个百分点。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医保发[2024]71号+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pdf